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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订并实施自愿性产品验证申请作业程序

2016年2月16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三字第10530000400号令,修正“自愿性产品验证申请作业程序”,并自即日生效。

自愿性产品验证申请作业程序修正规定

一、境内产制的商品由境内产制者或委托产制的委托者、输入商品由在境内有住所或营业所的输入者或代理商(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自愿性产品验证,依本作业程序规定办理。

二、申请自愿性产品验证作业

(一) 申请人应事先参酌及勾选「申请自愿性产品验证应检附文件」(VPC-01)。

(二) 申请人应检附文件:

1、应检附的基本文件规定如下:

(1) 自愿性产品验证申请书(VPC-02)。

(2) 申请人的公司登记证明、商业登记证明、工厂登记证明、身分证明或其他相当的证明。

2、应检附的符合性评鉴文件规定如下:

(1) 产品试验加符合型式声明模式:

A、标准检验局或其认可的指定试验室所核发的产品试验报告。

B、符合型式声明书(VPC-03)。

(2) 产品试验加工厂检查模式:

A、标准检验局或其认可的指定试验室所核发的产品试验报告。

B、标准检验局或其认可的工厂检查机构所核发的工厂检查报告。

C、符合型式声明书。

(3) 产品试验加完全质量管理制度或制程质量管理制度模式:

A、标准检验局或其认可的指定试验室所核发的产品试验报告。

B、标准检验局或其认可质量管理验证机构核发的质量管理系统注册表证书复印件。

C、符合型式声明书。

3、经指定的技术文件及相关数据。

(三) 申请人申请自愿性产品验证应向验证机关(构)提出申请。

三、受理及审核作业

(一) 验证机关(构)受理申请自愿性产品验证,应核对所缴交文件是否与应检具的文件及公告规定应附数据相符齐备,相符者受理申请,反之退回申请。经受理后,给予受理编号后计收审查费,其受理编号依自愿性产品验证证书号码编码原则(TVPC-01)编码。

(二) 验证机关(构)就申请人检附的符合性评鉴数据予以审查,若数据内容疏漏、错误或不全但可补正者,开立「自愿性产品验证补件通知书」(TVPC-02)请厂商于二个月内补正,逾期不补正者,核发「自愿性产品验证不符通知书」(补件通知不限次数),并予以结案;若不可补正者,即核发「自愿性产品验证不符通知书」(TVPC-03)。

四、自愿性产品验证证书核发作业

(一) 申请自愿性产品验证的产品,经审查核可后,由验证机关(构)核发「自愿性产品验证证书」(TVPC-04)。

(二) 自愿性产品验证证书由验证机关(构)发证,并加盖钢印,核予申请人依据自愿性产品验证实施办法的规定使用产品验证标志,其图式及识别号码绘制方法如「自愿性产品验证标志图式绘制方法」(TVPC-05)。

五、自愿性产品验证证书延展规定

(一) 证书名义人应于证书有效期间届满之日前三个月至届满日前,向原核发证书的验证机关(构)申请延展。

(二) 证书名义人应检附的文件如下:

1、自愿性产品验证申请书及自愿性产品验证申请数据输入程序档案。

2、自愿性产品验证证书正本。

3、如商品的检验标准有修正,并应检附符合最新公告检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4、其他经指定的应检附文件。

(三) 延展申请经验证机关(构)审查核可者,得延展原证书有效期间一次;若未于规定期限内申请者,则应重新申请自愿性产品验证。

六、自愿性产品验证证书的重新申请规定

(一) 证书名义人于证书延展一次期满后,应重新申请自愿性产品验证,其申请的规定依第二点申请自愿性产品验证作业办理。

(二) 上开重新申请自愿性产品验证,在商品不变及检验标准未变更之下,申请人可持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或原自愿性产品验证证书正本或复印件(该证书不得有产品验证经撤销、或经依自愿性产品验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规定废止的情形)申请,审查单位可视需要要求申请人检送样品以供确认。

(三) 申请人持原自愿性产品验证证书正本或复印件申请者,审查单位应重新审查该证书档案内所存的型式试验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确认符合检验标准及技术规定,并转存档于新证书内。

七、年费缴纳作业

(一) 证书名义人须缴纳年费后始得领用自愿性产品验证证书。证书发证日期为当年度十月一日以后者,证书名义人须一并缴纳次年度年费。

(二) 验证机关(构)应于每年十月一日开始提列次年度年费,通知证书名义人于十一月三十日前缴纳。十二月一日开始行文向逾期未缴纳的证书名义人进行催缴,并以十二月十五日为缴纳期限。

(三) 证书名义人逾越当年度十二月十五日未缴纳次年度年费,验证机关(构)应即依自愿性产品验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款规定废止其验证登录,并自次年度一月一日起生效。

(四) 自愿性产品验证经撤销、废止者,验证机关(构)就其已缴纳的该证书当年度年费,除收取有溢缴或误缴的情形外,不予退还。

八、管理、查核与追踪

(一) 为便于管理、查核与追踪,对于获准使用自愿性产品验证标志的产品,验证机关(构)均应建立自愿性产品验证名册。

(二) 取得自愿性产品验证的型式商品,若生产厂场因故有所变更或迁移时,应向原验证机关(构)申请核准,并同时申请换发新证书。

(三) 经消费者反映经自愿性产品验证的产品有瑕疵者,验证机关(构)应向生产厂场、港口仓储场、进口商或经销商等实施取样检验或对工厂执行检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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