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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涂料含镉量限制3月8日生效

2016年3月8日,在欧盟市场上投放含镉涂料的限制生效。该项限制由欧委会第2016/217号规例订明,修订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附件 XVII 第23项,与涂料的含镉量有关。

REACH法规附件XVII“REACH限制物质清单”,就限制或禁止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构成不可接受风险的物质、其限制条件,以及受影响的相关产业作出说明。当局可以就某些物质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予以限制。新的或修订的限制,可以由成员国或在欧委会要求下由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提出。

2012年11月,欧委会要求ECHA就附件XV拟备文件,以扩大限制至含镉量超过一定水平的涂料投放市场。ECHA的附件XV限制报告于2013年10月25日敲定。

用于涂料的镉已由现行的附件XVII第23项第2段作出限制,其中对锌基涂料有所宽减。此举反映镉带有无可争议且不可接受的风险。然而,现行的限制不适用于把含镉涂料“投放市场”的行为。现行的第23项第2段措辞如下:

镉(CAS编号7440-43-9,EC编号231-152-8)及其化合物不得用于海关编号为[3208] [3209] 的涂料。

以涂料重量计,锌含量超过10%的涂料,其镉(以Cd 金属表示)含量以重量计不得等于或超过0.1%。

涂漆物品若其涂料中的镉(以Cd 金属表示)含量以重量计等于或超过0.1%,则不得投放市场。

ECHA在报告中建议,加入涂料镉含量为0.01%的限制,与第23项的其他限制一致。ECHA没有建议对现行锌基涂料的宽减或涂漆物品的限制作出修订,并认为毋须就铜基防污漆单独作出限制。

除禁止涂料含镉外,现行的附件XVII第23项还包含对塑料材料、焊杆和首饰及配件用的金属部件等产品的镉含量限制。

根据相关调查和业界代表提交的数据,ECHA得出的结论是,在欧盟,附件XVII第23项第2条涉及的涂料没有故意使用镉,而且没有发现目前在欧盟市场投放的含镉涂料是故意使用镉。ECHA认为,这种物质只是以防污漆杂质的形式出现。此外,目前在欧盟,涂料包括铜基防污漆的镉含量,远低于0.01%的建议含量限制,预料将来也是如此。

然而,ECHA发现,有需要扩大第23项第2条的适用范围,以涵盖把带有含镉杂质的涂料投放市场的行为,以及把进口的含镉涂料投放市场的行为。实际上,此举主要是针对在船舶及其他海洋设备使用的防污漆,这些涂料或含有镉杂质。

正如ECHA指出,无论是扩大适用范围,还是建议的0.01%含量限制,预计不会对欧洲业界有经济上的影响,或是释出的镉会影响人体健康或环境。修订附件XVII第23项主要是为了改善限制的实施及可执行性,因为比起监控某种产品的使用,执法当局较易监控投放市场的行为。因此,该项修订会带来降低合规成本的好处,而对当局而言则可降低执法成本。

2014年9月9日,ECHA的风险评估委员会一致通过意见书,结论是对现行项目作出上述修订,将有利于其执行,并确认毋须额外就涂料中的镉进行风险评估。2014年11月25日,ECHA的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一致通过意见,表明对现行限制的修订建议是适当的,因为此举不会对制造商、进口商或消费者带来额外的合规成本,但可改善限制的可执行性。

因此,第2016/217号规例取代了REACH法规附件XVII第23项第二栏第二段对镉的规定,内容如下:

海关编号[3208] [3209]的涂料,若镉(以Cd 金属表示)含量以重量计等于或超过0.01%,不得使用或投放市场。

海关编号[3208] [3209]的涂料,若锌含量以涂料重量计超过10%,其镉(以Cd金属表示)含量以重量计不得等于或超过0.1%。

涂漆物品若其涂料中的镉(以Cd 金属表示)含量以重量计等于或超过0.1%,则不得投放市场。

该规例不含过渡期。规例第二条只订明规例应在公布之日后第20天生效。因此,经修订的REACH法规附件XVII第23项将于2016年3月8日实施并具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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