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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首次通过三体系、ISO13485、SA8000等认证,奖励5万元!

西湖区关于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扶持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聚焦国际贸易、跨境电商、服务贸易、商贸流通等重点领域,壮大发展新动能,迸发业态新动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促进外贸外经产业发展

(一)对上年度企业出口信保的投保费,按照杭州市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下的外贸企业实行小微外贸企业联保政策。

(二)对获得省、市出口名牌(新增)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

(三)推动外贸产品结构优化,加大对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贸易的支持力度,提高机电产品和高科技产品出口比重。对当年取得境外注册商标证书或CE/GS/UL/ROHS/CSA/EMC/REACH/FDA/SAA/PSE/FCC/TUV/UKCA国际认证证书的企业,按注册费、认证费及检测费给予不超过80%的补助。

对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14500系列)、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认证体系(ISO13485)、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CGMP)的企业,奖励5万元。

(四)企业参加杭州市境内重点展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给予补助7000元/展位;参加杭州市境外自办展、重点展及海外专业性展会,在市级政策资金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2万元/展位补助;对企业参加省市推荐其他境外展的展位费,酌情给予补助。以上展会以浙江省商务厅、杭州市商务局每年发布的展会目录和有关规定为准。

(五)支持区内企业走出去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独立法人或并购国外公司,中方实际境外投资额(含当年增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且位列全区备案名单前三位的境内企业(如备案企业当年未满足条件的,自动向后顺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促进跨境电商产业发展

(一)对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开展出口业务的企业,当年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4万元、8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当年完成跨境外贸出口额在1千万美元-1亿美元的,给予300万元以内的奖励,完成跨境外贸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线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做大做强。对市级认定的跨境电商园区在争先创优活动中,经市级评审认定,区级给予单个园区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鼓励做强服务贸易发展主体。对经认定的开展国际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当年服务贸易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8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四、培育商贸行业龙头发展

(一)支持招引商贸头部企业。对在我区新注册成立(非本地企业拆分)的零售和餐饮企业(汽车销售除外),全年纳统社零额达到1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其社零额0.2%、0.3%、0.5%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鼓励企业新增入库。对首次纳入我区限额以上社零库的企业,当年新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奖励。

(三)鼓励库内企业做优做强。当年社零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实现正增长且达到全区社零增速水平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五、培育商业品牌矩阵建设

(一)鼓励发展商业特色街区。创建成为国家、省、市级商业特色街区的,经审核,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创建商贸(电商)品牌。当年获评国家、省、市各类“示范企业”、“老字号”等称号的,经审核,分别给予主体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企业及其在西湖区内注册的关联企业,主要从事国家鼓励的“互联网+”业务、在“互联网+”产业前沿技术、关键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在国内同行业居领先地位且当年合计营业收入在15亿-20亿、20亿元以上的,分别按当年项目实际投入额不高于30%、40%比例给予资助。

六、附则

(一)享受政策的企业,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资助的(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可补足差额部分;区财政补助后,企业又获得市级以上(含)补助的,区财政补助资金视作已经配套,市级以上(含)补助资金纳入本意见补助总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单个企业的支持总额以企业上年度区地方经济贡献为限。

(二)政策支持总额以当年度财政预算为限。

(三)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享受本政策。

(四)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五)本措施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最新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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